個資法要求刪除資料怎麼辦?當事人 5 大權利與企業回應方式

個資法要求刪除資料怎麼辦?當事人 5 大權利與企業回應方式

2026/10/27 個人資料保護 11 次瀏覽 閱讀約 7 分鐘

當事人依個資法要求刪除資料時,企業應在 30 日內決定准駁,必要時可延長 30 日,但要以書面告知原因。刪除不是無條件的:法令或契約規定的保存期限內,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可以不刪除;沒有這些理由,就應刪除或停止處理、利用。

收到刪除請求的通常是客服或法務,第一個反應往往是「真的要刪嗎?刪了之後帳務怎麼辦?」這類請求處理得好,是一次客訴;處理不好,就可能被主管機關限期改正。下面依序說明當事人的權利、回覆期限、處理流程與可以拒絕的情形,若需要整套流程與表單,可參考 個資法顧問 服務。

個資法要求刪除資料示意圖,當事人向企業客服提出刪除個資請求
刪除請求 30 日內要決定准駁

個資法第 3 條:當事人的 5 大權利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個人資料有 5 項權利: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及請求刪除。這些權利不得預先拋棄,也不能用契約限制。

最後一句對企業的影響最大。會員條款或同意書裡如果寫了「本人同意不得要求刪除資料」,這段條款不能對抗當事人的請求。實務上我們檢視客戶的 隱私權政策範本 時,最常看到的問題是只寫「您可行使個資法第 3 條權利」,卻沒有寫怎麼申請、找誰申請;依個資法第 8 條,告知事項本來就包括當事人權利及行使方式。

回覆期限:15 日與 30 日怎麼分?

個資法第 13 條把期限分成兩組。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適用 15 日;補充、更正、停止處理利用與刪除適用 30 日。兩者都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期間分別不得超過 15 日與 30 日,並要以書面通知請求人延長原因。

請求類型法律依據決定准駁期限可延長可否收費
查詢、請求閱覽第 10 條15 日內最多再 15 日,書面通知原因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第 14 條)
請求製給複製本第 10 條15 日內最多再 15 日,書面通知原因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第 14 條)
請求補充或更正第 11 條30 日內最多再 30 日,書面通知原因條文未規定收費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第 11 條30 日內最多再 30 日,書面通知原因條文未規定收費
請求刪除第 11 條30 日內最多再 30 日,書面通知原因條文未規定收費

期限是從受理請求開始算。實務上建議以收到請求當天起算,並在系統裡記下收件日;請求人補件期間是否暫停計算,法條沒有明文,保守的做法是盡快通知補件並保留往來紀錄。

收到刪除請求的 6 個處理步驟

處理個資法要求刪除的請求,關鍵是先確認「是不是本人」與「資料在哪裡」,再判斷能不能刪。把流程固定下來,客服與法務就不必每次重新討論。

  1. 受理登記:記下收件日、請求人、請求內容與聯絡方式,指定承辦人。
  2. 身分確認:確認提出請求的是當事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3. 盤點資料位置:找出這位當事人的資料存在哪些系統、檔案與委外廠商。
  4. 判斷准駁:逐筆確認有無法定或契約保存期限、是否為執行業務所必須。
  5. 執行與通知委外廠商:刪除或停止利用,並要求代為處理的廠商同步處理。
  6. 書面回覆與存檔:告知處理結果;不刪除或只刪除部分時,說明理由與依據。

第 3 步最常卡住。資料常常不只在 CRM,還在行銷名單、客服信箱、Excel 報表與備份裡;平時有沒有做好 個資盤點,決定了這一步要花 1 小時還是 1 週。

當事人刪除請求處理流程圖,受理、身分確認、盤點、判斷、執行與書面回覆
先確認本人,再找資料在哪

身分驗證:怎麼確認是本人?

身分驗證的原則是「用已經有的資料比對,不多蒐集新的」。個資法沒有規定驗證方式,但企業若把資料交給冒名者或刪錯人的資料,等於自己造成個資事故,因此驗證是必要步驟。

會員可以要求登入帳號後提出申請,或寄送確認信到註冊信箱;非會員可以比對姓名、電話與一筆交易紀錄。實務上常見的錯誤是一律要求寄身分證影本,這反而讓企業多保管了一份敏感資料。代理人提出時,則應要求委任書與代理人身分證明。

個資法要求刪除時,哪些情形可以拒絕?

企業可以不刪除的情形,主要規定在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但書: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所必須」包括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的保存期限、刪除會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的利益,以及其他不能刪除的正當事由。

最常見的是法定保存期限。例如勞動基準法第 7 條規定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 5 年,第 30 條規定出勤紀錄保存 5 年;離職員工要求刪除時,這些資料在期限內可以保留,但應停止用於原目的以外的用途。查詢與閱覽則有另一組例外:第 10 條但書允許在妨害國家安全、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妨害蒐集機關或第三人重大利益時拒絕。

不刪除不代表不處理。保存期限屆滿後要主動刪除;保存期間只能用於保存目的本身。

個資刪除請求判斷流程,有法定保存期限則保留並停止其他利用,否則刪除
有保存期限才可保留

紀錄保存:每一件請求都要留下證據

每一件當事人請求都應保存紀錄,包括收件日、身分驗證方式、處理結果、回覆日與理由。違反第 10、11、13 條時,主管機關會先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可按次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能拿出紀錄,才能證明企業在期限內處理過。

這份紀錄也應納入 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的管理範圍。紀錄本身含有個資,保存期間與存取權限同樣要訂清楚,不要讓「刪除請求清單」變成另一份沒人管的個資檔案。

第一次收到刪除請求前,先準備好什麼?

面對個資法要求刪除的請求,先準備三樣東西:一個固定的受理管道(表單或專用信箱)、一份寫好保存期限依據的資料清單,以及標準回覆範本。三樣都到位,客服收到請求時就能直接照流程走,法務只需處理少數有爭議的案件。個資法 其他義務的整體說明,也可以一併檢視。

如果想確認現有流程是否符合期限與紀錄要求,可以 直接與顧問聊聊貴公司的狀況。

個資刪除請求常見問題

當事人要求刪除,企業一定要刪嗎?

不一定。個資法第 11 條規定,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或違法蒐集時應刪除;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例如法令或契約規定的保存期限內,可以不刪除。不刪除時應書面告知理由,並停止保存目的以外的利用,期限屆滿後主動刪除。

個資刪除請求要多久內回覆?

依個資法第 13 條,刪除、更正、補充與停止處理利用的請求,應於 30 日內決定准駁,必要時可延長一次,最多再 30 日,並以書面通知延長原因。查詢、閱覽與製給複製本則是 15 日內,最多再延長 15 日。

處理個資請求可以收費嗎?

查詢、閱覽與製給複製本,依個資法第 14 條可以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例如影印或郵寄成本,不能藉此獲利或變相阻擋請求。刪除、更正、補充與停止處理利用的請求,條文沒有收費規定,實務上不建議收費。

參考資料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 3、8、10、11、13、14、20、48 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 20、21 條:特定目的消失與執行業務所必須。法務部 · 民國 105 年 3 月 2 日修正
  3. 勞動基準法 – 第 7、30 條:勞工名卡與出勤紀錄保存期限。勞動部 · 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