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要求刪除資料怎麼辦?當事人 5 大權利與企業回應方式
當事人依個資法要求刪除資料時,企業應在 30 日內決定准駁,必要時可延長 30 日,但要以書面告知原因。刪除不是無條件的:法令或契約規定的保存期限內,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可以不刪除;沒有這些理由,就應刪除或停止處理、利用。
收到刪除請求的通常是客服或法務,第一個反應往往是「真的要刪嗎?刪了之後帳務怎麼辦?」這類請求處理得好,是一次客訴;處理不好,就可能被主管機關限期改正。下面依序說明當事人的權利、回覆期限、處理流程與可以拒絕的情形,若需要整套流程與表單,可參考 個資法顧問 服務。

個資法第 3 條:當事人的 5 大權利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個人資料有 5 項權利: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及請求刪除。這些權利不得預先拋棄,也不能用契約限制。
最後一句對企業的影響最大。會員條款或同意書裡如果寫了「本人同意不得要求刪除資料」,這段條款不能對抗當事人的請求。實務上我們檢視客戶的 隱私權政策範本 時,最常看到的問題是只寫「您可行使個資法第 3 條權利」,卻沒有寫怎麼申請、找誰申請;依個資法第 8 條,告知事項本來就包括當事人權利及行使方式。
回覆期限:15 日與 30 日怎麼分?
個資法第 13 條把期限分成兩組。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適用 15 日;補充、更正、停止處理利用與刪除適用 30 日。兩者都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期間分別不得超過 15 日與 30 日,並要以書面通知請求人延長原因。
| 請求類型 | 法律依據 | 決定准駁期限 | 可延長 | 可否收費 |
|---|---|---|---|---|
| 查詢、請求閱覽 | 第 10 條 | 15 日內 | 最多再 15 日,書面通知原因 | 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第 14 條) |
| 請求製給複製本 | 第 10 條 | 15 日內 | 最多再 15 日,書面通知原因 | 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第 14 條) |
| 請求補充或更正 | 第 11 條 | 30 日內 | 最多再 30 日,書面通知原因 | 條文未規定收費 |
|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 第 11 條 | 30 日內 | 最多再 30 日,書面通知原因 | 條文未規定收費 |
| 請求刪除 | 第 11 條 | 30 日內 | 最多再 30 日,書面通知原因 | 條文未規定收費 |
期限是從受理請求開始算。實務上建議以收到請求當天起算,並在系統裡記下收件日;請求人補件期間是否暫停計算,法條沒有明文,保守的做法是盡快通知補件並保留往來紀錄。
收到刪除請求的 6 個處理步驟
處理個資法要求刪除的請求,關鍵是先確認「是不是本人」與「資料在哪裡」,再判斷能不能刪。把流程固定下來,客服與法務就不必每次重新討論。
- 受理登記:記下收件日、請求人、請求內容與聯絡方式,指定承辦人。
- 身分確認:確認提出請求的是當事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 盤點資料位置:找出這位當事人的資料存在哪些系統、檔案與委外廠商。
- 判斷准駁:逐筆確認有無法定或契約保存期限、是否為執行業務所必須。
- 執行與通知委外廠商:刪除或停止利用,並要求代為處理的廠商同步處理。
- 書面回覆與存檔:告知處理結果;不刪除或只刪除部分時,說明理由與依據。
第 3 步最常卡住。資料常常不只在 CRM,還在行銷名單、客服信箱、Excel 報表與備份裡;平時有沒有做好 個資盤點,決定了這一步要花 1 小時還是 1 週。

身分驗證:怎麼確認是本人?
身分驗證的原則是「用已經有的資料比對,不多蒐集新的」。個資法沒有規定驗證方式,但企業若把資料交給冒名者或刪錯人的資料,等於自己造成個資事故,因此驗證是必要步驟。
會員可以要求登入帳號後提出申請,或寄送確認信到註冊信箱;非會員可以比對姓名、電話與一筆交易紀錄。實務上常見的錯誤是一律要求寄身分證影本,這反而讓企業多保管了一份敏感資料。代理人提出時,則應要求委任書與代理人身分證明。
個資法要求刪除時,哪些情形可以拒絕?
企業可以不刪除的情形,主要規定在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但書: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所必須」包括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的保存期限、刪除會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的利益,以及其他不能刪除的正當事由。
最常見的是法定保存期限。例如勞動基準法第 7 條規定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 5 年,第 30 條規定出勤紀錄保存 5 年;離職員工要求刪除時,這些資料在期限內可以保留,但應停止用於原目的以外的用途。查詢與閱覽則有另一組例外:第 10 條但書允許在妨害國家安全、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妨害蒐集機關或第三人重大利益時拒絕。
不刪除不代表不處理。保存期限屆滿後要主動刪除;保存期間只能用於保存目的本身。

紀錄保存:每一件請求都要留下證據
每一件當事人請求都應保存紀錄,包括收件日、身分驗證方式、處理結果、回覆日與理由。違反第 10、11、13 條時,主管機關會先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可按次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能拿出紀錄,才能證明企業在期限內處理過。
這份紀錄也應納入 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的管理範圍。紀錄本身含有個資,保存期間與存取權限同樣要訂清楚,不要讓「刪除請求清單」變成另一份沒人管的個資檔案。
第一次收到刪除請求前,先準備好什麼?
面對個資法要求刪除的請求,先準備三樣東西:一個固定的受理管道(表單或專用信箱)、一份寫好保存期限依據的資料清單,以及標準回覆範本。三樣都到位,客服收到請求時就能直接照流程走,法務只需處理少數有爭議的案件。個資法 其他義務的整體說明,也可以一併檢視。
如果想確認現有流程是否符合期限與紀錄要求,可以 直接與顧問聊聊貴公司的狀況。
個資刪除請求常見問題
當事人要求刪除,企業一定要刪嗎?
不一定。個資法第 11 條規定,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或違法蒐集時應刪除;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例如法令或契約規定的保存期限內,可以不刪除。不刪除時應書面告知理由,並停止保存目的以外的利用,期限屆滿後主動刪除。
個資刪除請求要多久內回覆?
依個資法第 13 條,刪除、更正、補充與停止處理利用的請求,應於 30 日內決定准駁,必要時可延長一次,最多再 30 日,並以書面通知延長原因。查詢、閱覽與製給複製本則是 15 日內,最多再延長 15 日。
處理個資請求可以收費嗎?
查詢、閱覽與製給複製本,依個資法第 14 條可以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例如影印或郵寄成本,不能藉此獲利或變相阻擋請求。刪除、更正、補充與停止處理利用的請求,條文沒有收費規定,實務上不建議收費。
參考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 3、8、10、11、13、14、20、48 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 20、21 條:特定目的消失與執行業務所必須。法務部 · 民國 105 年 3 月 2 日修正
- 勞動基準法 – 第 7、30 條:勞工名卡與出勤紀錄保存期限。勞動部 · 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