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個資法(第 91/2025/QH15 號)是什麼?台商必讀全解析

越南個資法(第 91/2025/QH15 號)是什麼?台商必讀全解析

2026/10/07 法規遵循 33 lượt xem 11 phút đọc

越南個資法是指越南國會於 2025 年 6 月 26 日通過的第 91/2025/QH15 號《個人資料保護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這是越南第一部以「法律」層級規範個人資料的法規,取代原本以政府議定為主的制度,並把跨境傳輸違規的罰款上限拉高到前一年營收的 5%。

對在越南設廠、設分公司,或把越南員工與客戶資料傳回台灣處理的台商來說,這部法律直接影響日常營運:人資系統放在台灣總部、用台灣的 ERP 處理越南訂單,都可能構成跨境傳輸。這篇依法條原文整理適用範圍、主要義務、罰則與新舊制差異,並附一份台商可直接對照的文件清單。需要協助評估或準備文件,可參考我們的 越南個資法顧問。

重點整理

  • 越南第 91/2025/QH15 號《個人資料保護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施行細則為第 356/2025/NĐ-CP 號議定。
  • 把越南員工或客戶的個資傳回台灣處理屬於跨境傳輸,須建立跨境傳輸影響評估文件,並在首次傳輸之日起 60 日內送交正本(第 20 條)。
  • 違反跨境傳輸規定,組織最高可處前一年營收 5% 的罰款(第 8 條第 4 項)。
  • 發現特定違規時,控制者應在 72 小時內通報專責機關(第 23 條)。
越南個資法第 91/2025/QH15 號對在越台商營運影響示意圖
越南個資法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越南個資法是什麼?立法背景

越南第 91/2025/QH15 號《個人資料保護法》共 5 章 39 條,規範個人資料的定義、處理原則、資料主體權利、企業義務與罰則。在此之前,越南主要依第 13/2023/NĐ-CP 號議定管理個資;新法把保護層級提升到國會立法,並同步由政府發布施行細則。

法律把個人資料分成「基本個資」與「敏感個資」兩類,具體項目都由政府以清單公布(第 2 條)。這和台灣個資法直接在條文中列出病歷、基因等特種個資的做法不同,台商在判斷某類資料屬於哪一類時,必須回到政府公布的清單確認。

法律也明定,經過去識別化的資料不再是個人資料(第 2 條第 1 項)。對需要分析員工或客戶資料的企業來說,這提供了一條合法降低風險的途徑。

施行日期與第 356/2025 號議定

越南個資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 38 條第 1 項)。同一天施行的還有第 356/2025/NĐ-CP 號議定,這是新法的施行細則,規範影響評估、跨境傳輸、個資保護人員與各項表單,並取代原本的第 13/2023/NĐ-CP 號議定。

換句話說,從 2026 年起,台商要同時看「法律」與「議定」兩層規定:法律訂原則與罰則上限,議定訂文件格式、送件程序與細節。許多條文都寫明「由政府規定細節」,例如影響評估的文件組成、跨境傳輸的豁免情形,都要回到議定確認。

哪些企業適用越南個資法?

依第 1 條第 2 項,越南個資法適用於三類對象:越南的機關、組織與個人;在越南的外國機關、組織與個人;以及直接參與或涉及處理越南公民個資的外國機關、組織與個人。

台商情境 是否適用 依據
在越南設立子公司、工廠或分公司 適用 第 1 條第 2 項 a、b 款
台灣總部處理越南子公司員工或客戶資料 可能適用,且通常構成跨境傳輸 第 1 條第 2 項 c 款、第 20 條
未在越南設點,但直接向越南公民提供服務並處理其資料 可能適用 第 1 條第 2 項 c 款
台灣 SaaS 業者替越南客戶代管資料 可能適用,角色多為處理者 第 1 條第 2 項 c 款、第 2 條

最後一種情況值得 SaaS 與系統整合業者特別注意:即使公司本身在台灣,只要替越南客戶處理其員工或顧客資料,就可能被要求依合約配合準備影響評估文件。同時有歐盟客戶或員工的台商,越南法之外還可能適用 GDPR,兩部法律的跨境傳輸規定並不相同,需要分開準備文件。

主要義務:同意、DPIA、跨境傳輸 TIA、個資保護人員

越南個資法對企業的核心義務可以歸納成四項:取得有效同意、建立個資處理影響評估、建立跨境傳輸影響評估,以及指定個資保護人員或委外服務。

同意:逐項、自願、可證明

依第 9 條,同意必須出於自願,且當事人清楚知道個資類型、處理目的、控制者是誰以及自身權利;同意要逐項目的分別取得,不得綁定其他目的,而且「沉默或未回應不視為同意」。台商常用的「入職時簽一張概括同意書」,需要依這些條件重新檢視。

個資處理影響評估(DPIA):60 日內送件

控制者及「控制兼處理者」依第 21 條應建立並保存影響評估文件,並在首次處理個資之日起 60 日內,將正本一份送交公安部所屬的個資保護專責機關。評估原則上做一次,內容有變更時依第 22 條更新。

跨境傳輸影響評估(TIA):台商最常碰到的義務

依第 20 條,跨境傳輸包括三種情況:把存放在越南的個資傳到境外系統、越南境內單位把個資傳給境外組織或個人,以及使用境外平台處理在越南蒐集的個資。進行跨境傳輸者應建立跨境傳輸影響評估文件,並在首次傳輸之日起 60 日內送交正本。值得台商留意的豁免是:組織把自家員工個資存放在雲端服務上,不需做跨境傳輸影響評估(第 20 條第 6 項 b 款)。

越南個資法第 20 條跨境傳輸三種情況:傳到境外系統、傳給境外組織、使用境外平台處理
第 20 條:三種跨境傳輸情況

個資保護人員(DPO):可內部指定或委外

機關、組織必須依第 33 條第 2 項,指定具備能力的個資保護部門或人員,或委託提供個資保護服務的組織、個人。這也就是一般所說的 DPO,越南法允許以委外方式履行。

72 小時違規通報

依第 23 條,發現可能危害國防安全、社會秩序,或侵害當事人生命、健康、名譽、財產的違規時,控制者應在發現後 72 小時內通報專責機關。

越南個資法同意、處理影響評估、跨境傳輸評估與個資保護人員四項義務
台商最先要準備的 4 項義務

越南個資法罰則:最高營收 5%

越南個資法的罰則分成行政罰、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其中行政罰款依第 8 條設有三種上限。這些上限適用於組織;個人違反相同規定時,最高罰款為組織的二分之一。

違規類型 組織最高罰款 依據
買賣個人資料 違規所得的 10 倍;無所得或計算後低於 30 億越南盾時,適用 30 億越南盾 第 8 條第 3 項
違反跨境傳輸規定 前一年營收的 5%;無營收或計算後低於 30 億越南盾時,適用 30 億越南盾 第 8 條第 4 項
其他違規 30 億越南盾 第 8 條第 5 項

對製造業台商來說,第二項的「營收 5%」最需要警覺。跨境傳輸是台商最普遍的處理情境,但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文件義務;一旦被認定違規,罰款基數是整個越南法人的營收,而不是單一資料處理活動的規模。

越南個資法罰款上限:違規所得 10 倍、營收 5% 與 30 億越南盾
跨境傳輸違規最高罰前一年營收 5%

與舊制第 13/2023 號議定有什麼不同?

最大的差異是法源層級與罰則:舊制是政府議定,新制是國會立法,並首次在法律中訂出營收比例罰款。對已依舊制完成文件的台商,第 39 條提供了明確的過渡安排。

依第 39 條,新法施行前依第 13/2023/NĐ-CP 號議定已取得的同意或協議,可以繼續使用,不必重新取得;依舊制已被專責機關受理的處理影響評估與境外傳輸影響評估文件,也可以繼續使用,不必依新法重做。但施行後的更新,就要依新法辦理。

項目 舊制(第 13/2023 號議定) 新制(第 91/2025 號法+第 356/2025 號議定)
法源層級 政府議定 國會法律+施行細則
罰則 議定本身未訂營收比例罰款 跨境違規最高營收 5%,買賣個資最高所得 10 倍
已取得的同意 — 可繼續使用(第 39 條第 1 項)
已受理的評估文件 — 可繼續使用,之後更新依新法(第 39 條第 2 項)
小型企業 — 小型與新創企業可選擇 5 年內暫不適用部分義務(第 38 條)

也就是說,2025 年以前已完成並送件的台商,不必全部重做;真正需要補的,是新增的處理活動、新的跨境傳輸,以及從未送件的部分。

中小企業有豁免嗎?

有,但範圍有限。依第 38 條第 2 項,小型企業與新創企業在新法施行後 5 年內,可以選擇是否履行處理影響評估(第 21、22 條)與指定個資保護人員(第 33 條第 2 項)的義務;家庭經營戶與微型企業則依第 38 條第 3 項不需履行這些義務。

豁免有三種例外:經營個資處理服務、直接處理敏感個資,或處理大量當事人的個資者,不適用豁免。台商工廠動輒數百上千名員工,人資資料很可能落入「大量當事人」的範圍;何謂大量,則要依政府細部規定認定,不宜自行假設可以豁免。

台商合規 6 步驟與文件清單

台商可以依下面六個步驟建立基本的合規架構,實務上多需 3 到 6 個月;實際時程會因據點數、系統數與是否已有舊制文件而不同。下表也可當作內部檢查清單。

步驟 要準備的文件或成果 主要負責 依據
1. 盤點個資與角色 個資清冊:類別、目的、系統、存放地點、是否傳出越南;判斷控制者/處理者角色 越南子公司 IT+人資 第 2 條
2. 檢視同意與告知 員工、求職者、客戶的同意書與告知內容 人資、業務、法務 第 9、25 條
3. 處理影響評估 DPIA 文件,首次處理後 60 日內送件 法務+顧問 第 21、22 條
4. 跨境傳輸評估 TIA 文件,首次傳輸後 60 日內送件;與台灣總部、雲端業者確認傳輸路徑 法務+總部 IT 第 20 條
5. 指定個資保護人員 內部指定或委外合約 經營層 第 33 條
6. 事故通報與合約 72 小時通報流程;與委外廠商、處理者的資料處理合約 法務、IT 第 23 條

人資資料要特別小心。依第 25 條,招募時只能要求與招募目的相關的資訊,並需取得應徵者同意;未錄取時,除另有約定外,應刪除或銷毀其資料。許多工廠的履歷資料一存就是多年,這是最容易被檢查到的地方。

在越台商個資法合規六步驟與文件清單
台商合規 6 步驟與文件清單

台商該從哪裡開始?

最務實的起點,是先畫出「越南的資料會流到哪裡」。把人資、薪資、ERP、CRM、郵件與雲端服務逐一列出,標註主機在越南、台灣或其他國家,跨境傳輸與影響評估的範圍就清楚了一半。若已依舊制送過文件,先確認文件是否已被受理,再判斷哪些需要更新。

Musk-IS 在胡志明市設有辦公室,團隊能直接以越南文與當地單位溝通,同時熟悉台灣個資法與越南法規的差異,可以協助台商從資料盤點、DPIA、TIA 一路準備到送件。相關服務可參考 越南個資法顧問、個資跨境傳輸衝擊評估(TIA)、個資處理衝擊評估(DPIA) 與 DPO 委外服務,或 從一場 30 分鐘的諮詢開始。

越南個資法常見問題

越南個資法何時生效?

越南第 91/2025/QH15 號《個人資料保護法》於 2025 年 6 月 26 日經國會通過,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施行細則第 356/2025/NĐ-CP 號議定同日施行,並取代原本的第 13/2023/NĐ-CP 號議定。

台商在越南需要設 DPO 嗎?

原則上需要。依第 33 條第 2 項,機關、組織應指定具備能力的個資保護部門或人員,或委託個資保護服務提供者。小型與新創企業在施行後 5 年內可選擇暫不履行,但經營個資處理服務、處理敏感個資或大量當事人個資者不適用此豁免。

員工資料傳回台灣要申報嗎?

通常需要。依第 20 條,把越南境內的個資傳到境外,或使用境外平台處理在越南蒐集的個資,都屬於跨境傳輸,應建立跨境傳輸影響評估文件,並在首次傳輸後 60 日內送交專責機關。但組織把自家員工個資存放在雲端服務上,依第 20 條第 6 項不需做此評估。

依舊制做過的文件要重做嗎?

不一定。依第 39 條,新法施行前依第 13/2023 號議定已被專責機關受理的處理影響評估與境外傳輸評估文件,可以繼續使用;之後若有更新,才依新法辦理。已取得的當事人同意也可繼續使用,不必重新取得。

違反越南個資法最高罰多少?

依第 8 條,違反跨境傳輸規定的組織最高可罰前一年營收的 5%,買賣個資最高可罰違規所得的 10 倍,其他違規最高罰 30 億越南盾;個人違反相同規定,最高罰款為組織的二分之一。

參考資料

  1. 越南第 91/2025/QH15 號《個人資料保護法》條文摘要(LexData) – 法律重點條文整理。越南國會 · 2025 年 6 月 26 日通過,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2. 《個人資料保護法》2025 年值得注意的規定 – 禁止行為與跨境傳輸罰則說明。越南公安部行政管理警察局
  3. 《個人資料保護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 施行日期公告。萊州省公安 · 2026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