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罰則整理:企業違反個資法的行政罰、民事與刑事責任

個資法罰則整理:企業違反個資法的行政罰、民事與刑事責任

2026/11/02 法規遵循 5 次瀏覽 閱讀約 7 分鐘

個資法罰則分成三層:行政罰鍰最高新臺幣 1,500 萬元並可按次處罰、民事賠償每人每一事件 500 元至 2 萬元(同一事件總額上限 2 億元),以及意圖不法利益時最高 5 年有期徒刑。企業被處罰鍰時,代表人除非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否則會被處同一額度的罰鍰。

網路上常見把「2 億元」說成罰鍰上限,其實那是民事賠償總額的上限,兩者可以同時發生。下面依現行條文整理三種責任、負責人責任與數位發展部的實際裁罰紀錄。想先確認公司的風險落在哪一層,可參考我們的 個資法顧問 服務。

重點整理 – 未採行適當安全措施(第 27 條),可直接處 2 萬至 200 萬元,情節重大處 15 萬至 1,500 萬元。 – 數位產業署公告的個資裁罰,幾乎都是公司與代表人各罰同樣金額。 – 民事採推定過失,企業要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才能免責。 – 刑事責任以「意圖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為前提,多數為告訴乃論,但第 41 條除外。

個資法罰則總覽:違反哪一條、罰多少?

個資法罰則對非公務機關的規定集中在第 47 至 50 條,罰多少取決於違反的是哪一種義務。安全維護義務罰得最重,而且不用先給改正機會。

違反行為違反條文罰則
未採行適當安全措施、未依指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第 27 條第 48 條第 2、3 項:2 萬~200 萬元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 15 萬~1,500 萬元;情節重大逕處 15 萬~1,500 萬元
違法蒐集、處理特種個資或一般個資、目的外利用、違反國際傳輸限制第 6 條第 1 項、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第 21 條第 47 條:5 萬~50 萬元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
未告知、未回應查詢或刪除請求、外洩未通知當事人、行銷未停止第 8~13 條、第 20 條第 2、3 項第 48 條第 1 項:先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 2 萬~20 萬元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第 22 條第 4 項第 49 條:2 萬~20 萬元
個資遭不法侵害、造成當事人損害第 29 條民事賠償
意圖不法利益而違法蒐集利用、竄改刪除個資檔案第 41、42 條刑事責任

行政罰:罰鍰與限期改正怎麼運作?

行政罰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裁處,有兩種模式:多數告知、權利回應類違規是「先限期改正,不改才罰」;安全維護違規則是「直接罰,並同時限期改正」。

2023 年 5 月修正的第 48 條,就是把安全維護違規從「先改正」改為「直接罰」,並把上限從 20 萬元提高到 1,500 萬元。主管機關檢查時看的,正是 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與執行紀錄是否齊全,例如有沒有個資盤點、風險評估與委外稽核。

個資法罰則三層責任示意圖,行政罰鍰、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
三層責任可能同時發生

民事賠償:每人每一事件怎麼算?

依第 29 條,企業違反個資法致當事人權利受侵害,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過失。也就是舉證責任在企業,不在受害人。

受害人難以證明實際損害時,法院可依情節判每人每一事件 500 元至 2 萬元;同一原因造成多數人受害,合計上限 2 億元,但所涉利益超過 2 億元時以所涉利益為限。以 10 萬名會員外洩、每人最低 500 元計算,就是 5,000 萬元。符合條件的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 20 位以上受害人授權,還可以提起團體訴訟。

刑事責任:什麼情況會被判刑?

刑事責任的前提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依第 41 條,違法蒐集、處理或目的外利用個資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第 42 條處罰非法變更、刪除個資檔案。

所以單純因為防護不足被駭,通常落在行政罰與民事賠償,不是個資法刑責;但員工私下販售客戶名單、業務把名單帶去競爭對手,就可能構成第 41 條。駭客入侵本身,則另依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處理。

公司負責人會被罰嗎?

會。第 50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依第 47 至 49 條被處罰鍰時,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除非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

從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公布的裁處紀錄看,這已是常態:2023 年 12 月以後的每一件個資裁罰,都是「公司及代表人罰鍰各新臺幣 X 萬元」。實務上,代表人要主張已盡防止義務,必須拿得出安全維護計畫、內部稽核、教育訓練與委外監督的書面紀錄。

個資法第 50 條示意圖,公司與負責人同時收到同額罰單
代表人與公司同額受罰

近年個資法裁罰案例

公開資料顯示,個資法罰則的實際罰鍰在 2023 年修法後明顯上升,百萬元等級的處分已不少見。以下整理自數位產業署「個資及其他裁處」公告與上市公司重大訊息:

時間業者(公告為匿名)主管機關處分
112 年 5 月新○(電商)數位發展部公司及代表人各 10 萬元(當時第 48 條舊法)
113 年 1 月雄獅(旅行業,重大訊息)交通部200 萬元,違反第 27 條第 1 項
114 年 8 月卓○(電商)數位發展部公司及代表人各 135 萬元,並限期改正
115 年 7 月互○(資訊服務業)數位發展部公司及代表人各 100 萬元,並限期改正
115 年 8 月酷○(電商)數位發展部公司及代表人各 75 萬元,並限期改正

金融業則可能適用其他法律:上海商銀客戶資料外洩案,金管會是依銀行法處 1,000 萬元。

個資法裁罰案例示意圖,修法後罰鍰金額逐年提高
修法後罰鍰逐年加重

2025 年修法後罰則會改變嗎?

個資法罰則的金額不變,但執行方式會變。個資法在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修正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截至 2026 年 10 月尚未施行。

修正條文施行後,主管機關改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外洩時未依規定通報、未做應變或保存紀錄,會改為「直接處 2 萬至 20 萬元並限期改正」,不再先給改正機會。外洩後的通知與通報流程,可以參考 個資外洩怎麼辦 的整理。

個資法罰則常見問題

個資法罰款最高多少?

單次最高 1,500 萬元,但屆期未改正可以按次處罰,所以沒有總額上限;公司與代表人還會各罰一次。民事賠償另計,同一事件總額上限 2 億元。

公司負責人會被罰嗎?

會。依第 50 條,代表人原則上與公司受同一額度罰鍰,除非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刑事部分則看是誰有不法意圖,負責人若指示或參與,也可能被追訴。

個資法是告訴乃論嗎?

大部分是。第 45 條規定個資法刑事罪章須告訴乃論,但第 41 條(意圖不法利益違法蒐集利用)以及對公務機關犯第 42 條之罪,屬非告訴乃論。

想降低被罰風險,企業先做哪三件事?

第一,做一次 個資盤點,知道公司有哪些個資、放在哪裡;第二,依盤點結果訂定並落實安全維護計畫;第三,把委外廠商納入稽核。這三件事留下的紀錄,正是主管機關檢查與代表人主張已盡防止義務時要看的東西。完整的法規架構可參考 個資法 的說明。

不確定公司目前的做法擋不擋得住檢查,可以 直接與顧問聊聊貴公司的狀況。

參考資料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 28~30、41~45、47~50 條及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修正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個人資料保護法(歷史條文) – 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修正、現行施行之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3. 個資及其他裁處:電商業 – 依第 48 條第 2 項及第 50 條裁處紀錄。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4. 個資及其他裁處:資服業 – 資訊服務業裁處紀錄。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5. 企業因個資外洩受罰也是資安重訊 – 雄獅、諾貝兒受罰與上海商銀案。iThome · 2024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