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 標準契約條款(SCC):歐盟個資傳回台灣怎麼合法?

GDPR 標準契約條款(SCC):歐盟個資傳回台灣怎麼合法?

2026/10/21 法規遵循 5 次瀏覽 閱讀約 7 分鐘

SCC 標準契約條款,是歐盟執委會以 2021/914 號決定公布的範本契約;歐盟的資料輸出方與境外的資料輸入方簽署後,就構成 GDPR 第 46 條所要求的「適當保護措施」。台灣目前不在歐盟的適足性認定名單上,因此把歐盟個資傳回台灣,最常用的合法途徑就是 SCC,加上一份書面的移轉影響評估(TIA)。

常見的情況有兩種:歐洲子公司把員工或客戶資料傳回台灣總部,或歐洲客戶委託台灣的軟體、客服公司處理資料。不論哪一種,都要先判斷雙方角色、選對模組,再依步驟簽署與維護。想請顧問一起檢視傳輸流程,可以參考我們的 GDPR 合規顧問 服務。

為什麼歐盟個資不能直接傳回台灣?

依 GDPR 第 44 條,個人資料傳到歐盟以外的國家,必須符合第五章的條件,目的是讓資料離開歐盟後仍受到「實質上相當」的保護。最簡單的條件是第 45 條的適足性認定,但截至 2026 年 10 月,歐盟執委會的適足性名單中沒有台灣。

名單上目前包括日本、韓國、英國、瑞士、加拿大(商業機構)與美國(資料隱私框架)等地。台灣企業無法直接援用,只能改用第 46 條的適當保護措施,或在少數情況下依第 49 條的例外規定。GDPR 的基本概念與適用範圍,可以先看完整說明。

歐盟個資跨境傳回台灣判斷流程示意圖,適足性認定、SCC 與例外規定
沒有適足性,就要靠 SCC

歐盟個資傳回台灣有哪些合法途徑?

台灣企業可用的途徑有三種:SCC、拘束性企業規則(BCR)與第 49 條的例外規定。多數企業選 SCC,因為它是公布好的範本,不需要事先取得主管機關核准。

途徑依據適合誰注意事項
標準契約條款(SCC)GDPR 第 46 條第 2 項第 c 款大多數台灣企業須搭配移轉影響評估,條文不能修改
拘束性企業規則(BCR)GDPR 第 47 條大型跨國集團的內部傳輸須經歐盟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核准,準備期長
例外規定GDPR 第 49 條偶發、少量的傳輸,例如履行與當事人的契約所必要EDPB 強調例外不能變成常態

SCC 標準契約條款的四種模組怎麼選?

2021 年版 SCC 依雙方角色分成 4 個模組:控制者對控制者、控制者對處理者、處理者對處理者,以及處理者對控制者。選錯模組,等於條款與實際關係不符,所以要先判斷「誰決定處理目的」。

模組歐盟輸出方 → 台灣輸入方台灣企業常見情境
模組一:控制者對控制者雙方各自決定處理目的歐洲經銷商把客戶名單交給台灣製造商,用於自己的保固服務
模組二:控制者對處理者台灣方只依指示處理歐洲客戶委託台灣的 SaaS、客服或 IT 委外公司處理資料
模組三:處理者對處理者歐盟處理者再委託台灣次處理者歐洲雲端或 IT 服務商把部分工作轉包給台灣團隊
模組四:處理者對控制者歐盟處理者把處理後的資料交回台灣控制者台灣公司委託歐洲業者處理資料,再傳回台灣

依 2021/914 號決定第 1 條,模組二與模組三同時涵蓋 GDPR 第 28 條對委託處理契約的要求。

有一個限制要特別注意。依該決定第 1 條與前言第 7 段,這套 SCC 適用於資料輸入方的處理「不受 GDPR 規範」的情況;台灣公司若因直接對歐盟當事人提供商品服務而本身適用 GDPR,就不屬於這套條款預設的情境,應改行評估傳輸機制。

SCC 標準契約條款四種模組示意圖,控制者與處理者之間的資料傳輸方向
先判斷角色,再選模組

移轉影響評估(TIA)要評估什麼?

移轉影響評估是確認台灣的法律與實務,不會妨礙輸入方履行 SCC 義務的書面評估。這個要求來自 2020 年 7 月 16 日歐盟法院的 Schrems II 判決(C-311/18):法院認為 SCC 本身有效,但必須依個案確認資料在接收國受到與歐盟實質上相當的保護,並考量當地公權力取得資料的規定。

SCC 第 14 條把這項義務寫進契約:雙方要考量傳輸的具體情況、接收國的法律與實務,以及採取的補充措施,並把評估寫成書面,主管機關要求時提出。歐盟資料保護委員會(EDPB)在 2021 年 6 月 18 日的 01/2020 號建議(2.0 版)中,提供 6 個步驟:

  1. 掌握所有傳輸:資料傳到哪裡、傳給誰、傳了哪些。
  2. 確認傳輸工具:適足性、SCC、BCR 或例外規定。
  3. 評估接收國的法律與實務,是否影響傳輸工具的保護效果。
  4. 需要時採取補充措施,例如加密且金鑰留在歐盟、假名化、存取控制。
  5. 完成採取補充措施所需的程序。
  6. 定期重新評估。

第 1 步其實就是盤點,可以直接從 GDPR 第 30 條的 RoPA 處理活動紀錄中找出所有傳到台灣的資料。對台灣接收方來說,評估重點通常是政府機關依法調取資料的規定與實際做法、傳輸資料的敏感程度,以及台灣 個資法 提供的保護與救濟。

簽約後,台灣方還要承擔 SCC 第 15 條的義務:收到台灣公權力機關具法律拘束力的資料調取要求,或得知機關直接取得傳輸過來的資料時,應立即通知歐盟輸出方,可能時也通知當事人,並說明被要求的資料、提出要求的機關、法律依據與回應方式。實務上,台灣企業最好事先指定處理這類要求的窗口與流程。

SCC 標準契約條款簽署與維護 7 個步驟

簽 SCC 不只是把範本印出來簽名,附錄的內容才是重點。依下面 7 個步驟進行,可以避免最常見的錯誤:模組選錯、附錄空白,以及簽完就不再更新。

步驟要做的事依據
1. 盤點傳輸列出傳回台灣的資料類別、當事人、目的與系統GDPR 第 30 條
2. 判斷角色與模組誰是控制者、誰是處理者,選擇對應模組SCC 第 2 條
3. 填寫附錄附錄 I:當事人、傳輸描述與主管機關;附錄 II:技術與組織措施;附錄 III:次處理者清單(模組二、三)SCC 附錄
4. 完成移轉影響評估書面記錄評估結果與補充措施SCC 第 14 條
5. 簽署可併入較大的服務合約,但 SCC 條文本身不能修改SCC 第 2 條
6. 新增集團成員用加入條款讓新的子公司加入,不必整份重簽SCC 第 7 條
7. 持續維護台灣法規或實務改變時,輸入方應立即通知輸出方;定期重新評估SCC 第 14 條

模組一至三的 SCC 第 17 條要求選定某個歐盟成員國的法律為準據法,第 18 條則約定由成員國法院管轄;台灣企業簽署前要確認這兩處已填好。

SCC 標準契約條款簽署與維護七個步驟流程圖,從盤點、選模組到持續維護
附錄與評估才是重點

合約還是舊版 SCC,現在該怎麼辦?

舊版 SCC 已經不能再用。依 2021/914 號決定第 4 條,舊的 2001/497 號與 2010/87 號決定自 2021 年 9 月 27 日起廢止,依舊版簽訂的合約只在 2022 年 12 月 27 日前視為有效。如果和歐洲客戶或子公司的合約仍附著舊版條款,應盡快換成新版 SCC 標準契約條款,並補上移轉影響評估。

想確認公司目前有哪些傳輸、各自該用哪個模組,可以 先請顧問看一下現況。

SCC 標準契約條款常見問題

台灣有歐盟的適足性認定嗎?

沒有。截至 2026 年 10 月,歐盟執委會公布的適足性名單中沒有台灣,所以歐盟個資傳回台灣,需要依 GDPR 第 46 條採取適當保護措施,最常見的是簽訂 SCC 標準契約條款並完成移轉影響評估;少數偶發情況可依第 49 條的例外規定。

SCC 可以修改嗎?

不行。依 SCC 第 2 條,條文除了選擇模組、填寫或更新附錄之外不能修改;但可以把 SCC 放進較大的服務合約,或另外加上其他條款與保護措施,只要不直接或間接牴觸 SCC,也不損害當事人的權利。

集團內部傳輸也要簽 SCC 嗎?

要。母公司與子公司是不同的法人,歐洲子公司把資料傳給台灣總部,同樣屬於跨境傳輸。集團可以簽一份多方 SCC,之後新成立的子公司再透過第 7 條的加入條款加入;規模夠大的集團,也可以考慮申請拘束性企業規則(BCR)。

參考資料

  1.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21/914 – 2021 年版標準契約條款全文,第 1、4 條與附件條款。歐盟執委會 · 2021 年 6 月 4 日
  2. 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s (SCC) – SCC 說明與問答集。歐盟執委會
  3. Adequacy decisions – 適足性認定國家名單。歐盟執委會
  4. The Court of Justice invalidates Decision 2016/1250(Case C-311/18 Schrems II) – SCC 有效,但須個案確認接收國保護程度。歐盟法院 · 2020 年 7 月 16 日
  5. Recommendations 01/2020 on measures that supplement transfer tools – 移轉評估 6 步驟與補充措施。EDPB · 2021 年 6 月 18 日